張敬輝律師專欄
北京張敬輝律師,聯(lián)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同號。辦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家析產(chǎn),、法定繼承糾紛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京01民終204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郝某1,,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郝某2,,女,2013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兼郝某2之法定人:郝某3(郝某2之父),,1983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兼郝某2之法定人:王某(郝某2之母),1983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以上上訴人之委托訴訟人:張敬輝,,北京雋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某4,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某5,,女,1954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某6,,女,,1966年6月30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
以上被上訴人之委托訴訟人:葛某,,北京市某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郝某1,、馬某,、郝某3、王某,、郝某2與被上訴人郝某4,、郝某5、郝某6因分家析產(chǎn),、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23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理,。
本院認(rèn)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jiān)護(hù)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hù)人是他的法定人,。原審法院在開庭筆錄,、民事判決書中均未列明未成年人郝某2的法定人,且郝某2的法定人亦未到庭參加訴訟,。原審判決嚴(yán)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232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郝某1、馬某,、郝某3,、王某、郝某2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五萬五千七百五十八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楊某某
審 判 員 李某某
審 判 員 谷某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理 仇某某
書 記 員 楊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