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敬輝律師專欄
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敬輝律師,聯(lián)系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同號,。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三中民終字第1639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區(qū)半壁店大街25號北側1幢一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人黃某,某某(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1,,女,1930年6月1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某,,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
二被上訴人委托人高某,,天津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上訴人委托人張敬輝,,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置業(y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1、安×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67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5年7月,安×1,、安×2共同訴至原審法院稱:2009年6月29日,,安×3同某某置業(yè)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位于某某××號,。合同簽訂后,,安×3按照合同約定向某某置業(yè)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而后因病在交房前去世,。因安×3無子女,,其法定繼承人尚有姐姐安×1和弟弟安×4。2015年2月10日,,安×4死亡,。安×4育有一子安×2。依照(2013)二中民終字第10410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某某置業(yè)公司應當退還安×3支付的全部購房款。現(xiàn)安×1,、安×2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某置業(yè)公司退還合同編號為Y670155的商品房購房款共計432936元并要求某某置業(yè)公司賠償安×1、安×2利息損失4萬元,。
某某置業(yè)公司辯稱:安×1,、安×2提出退還購房款要求,我公司與安×1,、安×2溝通過,,與其說明要求其提供屬于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文書即可以退還購房款。但直至一審判決生效,,安×1,、安×2也沒有提供公證書。我公司不同意賠償4萬元利息損失,。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安×3與某某置業(yè)公司于2009年6月27日簽署合同編號為Y670155號《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約定安×3購買位于北京市某某區(qū)××號限價商品住房一套,建筑面積為88.89平方米,,房屋總價432236元,。合同簽訂后,安×3向某某置業(yè)公司交納432236元購房款,。后安×3在辦理房屋產(chǎn)權登記前于2010年11月19日去世,。安×4、安×1,、安×3系兄弟姐妹關系,。2012年12月,安×1,、安×4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xù)履行上述商品房預售合同。某某置業(yè)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反訴,,要求解除上述商品房預售合同,。2013年4月24日,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000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解除安×3與被告北京某某置業(yè)置業(yè)有限公司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簽訂的合同編號為Y670155號《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二,、駁回原告安×4,、安×1的訴訟請求。”后安×4,、安×1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終字第104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2月,,安×4去世,。安×4之妻康寶華于2014年6月去世。二人僅育有一子安×2,。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安×3與某某置業(yè)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應為合法有效。安×3在辦理房屋產(chǎn)權登記前死亡,,且沒有其他共同申請成員,,某某置業(yè)公司依據(jù)保障房相關主管部門的管理文件規(guī)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該請求亦得到了法院生效判決的支持,,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已確定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據(jù)合同的履行情況,,某某置業(yè)公司應當將購房款退還安×3的合法繼承人安×1,、安×2;某某置業(yè)公司長期持有安×3支付的購房款拒不退還給安×1,、安×2造成了相應的利息損失,,安×1、安×2主張4萬元的利息損失,,合法有據(jù),、數(shù)額適當,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北京某某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返還安×1、安×2購房款共計人民幣四十三萬二千二百三十六元,;二,、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北京某某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賠償安×1,、安×2購利息損失共計人民幣四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后,某某置業(y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涉案房屋是安×3購買的,并非被上訴人購買的,,判令涉案購房合同解除的(2013)二中民終字第10410號二審判決中,,并沒有從法律上確認被上訴人的繼承人身份。我公司在被上訴人要求返還購房款時,,明確告知其應提供可證明繼承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因被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供,故我公司無法返還購房款,。如果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符合繼承人身份,,要求我公司將涉案房款返還給被上訴人,我公司可以配合,,但之前不能返還是正當合理的,,所以我們不應賠償對方四萬元利息損失。故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關于賠償利息損失四萬元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安×1、安×2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上訴人在一審中表示四萬元利息的計算依據(jù)是從安×3與某某置業(yè)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4%的標準計算至2015年8月29日,。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2013)通民初字第00075號民事判決書,、(2013)二中民終字第1041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信,、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獨生子女證,、開庭筆錄、詢問筆錄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置業(yè)公司是否應當向安×1,、安×2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四萬元利息。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安×3與某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后,依約交付了全部購房款項,。因安×3在辦理房屋產(chǎn)權登記前死亡,,某某置業(yè)公司依照主管部門的管理文件規(guī)定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請求,并得到法院生效判決的支持,。某某置業(yè)公司應向安×3的繼承人退還全部購房款項,。某某置業(yè)公司以安×1、安×2未能向其提供繼承人的公證資料作為拒不向安×1,、安×2退還款項的抗辯理由并不成立,。首先某某置業(yè)公司在其與安×3簽訂的合同解除后,無權繼續(xù)持有安×3交付的購房款項及相應利息,。其次,,安×1和安×2系安×1的合法繼承人,有權向某某置業(yè)公司主張房款款,,安×1和安×2未能提供繼承人公證資料并不意味著其不具有合法繼承人的身份,,且在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請求的上一個訴訟中,法院已經(jīng)確認了安×1與安×3系姐妹,,某某公司應予以及時返還購房款,。除返還購房款外,因某某公司長期持有購房款產(chǎn)生的利息也應當一并返還,。經(jīng)本院核實,,安×1和安×2主張的利息數(shù)額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4197元,,由北京某某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北京某某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某某
審判員 曾 某
審判員 鄭某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