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瑞律師專欄
李某與楊某不當?shù)美m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創(chuàng)辦公司并經營,。2011年5月,,宋某通過朋友介紹與被告楊某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為履行對楊某的承諾,通過招商銀行將66萬轉賬到楊某賬號上,,原告李某發(fā)現(xiàn)后,,多次找楊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訴,。原告李某起訴認為,,其丈夫宋某背著自己私自將66萬元錢支付給與其有不正當關系的被告楊某,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被告楊某應返還其取得財產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訴訟中,,被告楊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二)裁判結果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宋某背著妻子將66萬元的現(xiàn)金支付給情人,,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其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被告楊某所得66萬元款項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損失,,屬不當?shù)美?,依法應予返還。為此,,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楊某將66萬元現(xiàn)金返還給原告李某,。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婚外情導致的不當?shù)美m紛,因現(xiàn)實生活中有類似情況的出現(xiàn),故本案的處理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法律明確規(guī)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楊某接受宋某贈與的財產并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因此不屬于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該66萬元數(shù)額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無權單獨處理,,其無償贈與楊某的行為損害了李某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原則,。并且原告丈夫與情人的關系與我國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是相違背的,,違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宋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李某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楊某全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