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瑞律師專欄
陳某某與梁某某子女撫養(yǎng)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梁某某于2009年經他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后,,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于2010年11月6日生育男孩陳某樂,。此后,,原告陳某某常年在外打工,自小孩出生起至2014年3月,,小孩隨被告梁某某及原告陳某某的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3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了同居關系。此后,,原告陳某某仍在外地工作,,被告梁某某在耒陽市區(qū)工作,該期間小孩隨原告陳某某的父母生活,,被告梁某某探望了小孩,,小孩的學費由原告陳某某的父母與被告梁某某共同負擔。自2015年3月起,,小孩一直隨被告梁某某生活,。
(二)裁判結果
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屬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費等,,直至小孩能獨立生活時止,。本案中,陳某樂系原,、被告的非婚生小孩,,在原、被告同居關系期間,,該小孩隨原告父母和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后,,小孩雖隨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該期間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被告在耒陽市區(qū)工作,,亦對小孩履行了撫養(yǎng)義務,。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小孩隨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600元,能更好融洽父母子女間的親情關系,,也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綜上所述,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梁某某的非婚生小孩陳某樂(男,,2010年11月6日生)隨被告梁某某生活,,由原告陳某某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600元至小孩能獨立生活時止,小孩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三)典型意義
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yǎng)的權利和義務,關于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應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