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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婚姻法》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欺騙不屬于可撤銷范圍,,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
2016.06.07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因此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既使軍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guī)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軍人有其它重大過錯等,。
而你不存在上述情況,對方不同意是無法離婚的,,至于家庭矛盾不屬于破壞軍婚,。
2016.06.06
對于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子,,按照最高院規(guī)定,,在離婚時,,首先扣除抵押貸款,,對剩余價值進行分割,獲得房屋所有權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對于抵押貸款由獲得房屋所有權一方償還,。